近年來國家對VOCs治理力度持續加強,政策上從物料的儲存、裝載到廢水的集輸、儲存、處理再到有組織排放、設備動靜密封點等對各環節作出了約束規定;相應的重點行業企業對VOCs的減排治理也熱火朝天,但現狀怎么樣?是否實施了減排措施?是否達到了標準要求的排放限值?本文以VOCs排放“大戶”---廢水集輸和處理系統為案例對象,結合對多家石化企業的考察,分析石化廢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現狀。石化廢水通常指在石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生的廢水,含有多種污染物、濃度高、危害大。廢水中的各種污染物會隨著溫度的變化釋放到空氣當中,是石化行業VOCs排放的重要環節。目前多數企業對廢水池采用密閉加蓋并設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來進行減排治理。但實際情況是雖然現場廢水設施密閉加蓋,也增加了廢氣收集處理,但是投用率、收集效率、處理效率、廢氣排放濃度往往與政策要求與設計值相差甚遠。
二、政策要求
我國對于石化廢水VOCs排放及治理要求明確規定:
1.《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5.4.3 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用于集輸、儲存和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廢水設施應密閉,產生的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非甲烷總烴(VOCs)排放濃度應小于120mg/m3。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中9.1.2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含 VOCs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 100 mm 處 VOCs 檢測濃度≥200 μ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采用浮動頂蓋;b)采用固定頂蓋,收集廢氣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c)其他等效措施。
三、石化廢水治理現狀
1、敞開式廢水收集與處理系統
常見于投產較早的企業,因為當時的設計原因或經濟原因目前尚未對廢水的收集與處理部分進行治理,廢水收集、處理系統仍然處于完全敞開狀態。一般情況這樣的企業對廢水中的VOCs排放底數不清,也未能按時對敞開液面進行檢測。
2、廢水加蓋但廢氣收集不達標
部分企業廢水收集與處理系統安裝了固定頂蓋和廢氣處理設施,但是因為長時間多次的拆裝維護,導致密封邊緣不牢固,且存在廢氣搜集系統設計不合理等原因,達不到有效的廢氣收集效率。通過對一些企業的檢測發現,廢水中揮發的VOCs絕大多數還是會從縫隙中跑出來,嚴重的點位濃度甚至達到了10,000PPM以上,使用便攜式設備在固定頂蓋周邊檢測,部分案例讀數顯示爆表??偨Y來說就是治理方式是有,但效果不理想、不達標。建議此類企業加強維護保養或采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規定的浮動頂蓋來減少VOCs的揮發,或者采用固定頂蓋與浮動頂蓋組合,從源頭減量,減少后續廢氣處理設施的壓力和成本。
3、廢水加蓋但廢氣處理不達標
部分企業廢水收集與處理系統同樣安裝了固定頂蓋和廢氣處理設施,但是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不達標,處理設施排口的VOCs濃度達不到120mg/m3濃度限值。通過現場的實際采樣檢測發現,個別企業排口的VOCs濃度達到了1000 mg/m3以上,遠遠超出了濃度限值。建議此類企業可以通過調整生產工藝、廢水處理工藝來降低廢水中的VOCs濃度,或者更換更加高效的廢氣處理設施,此外在不調整處理工藝及已加蓋的前提下,也可以考慮在廢水中投放浮動頂蓋來減少VOCs揮發量,使排放的廢氣達標。
4、廢氣處理設施不合規
同樣是一些投產時間較早的企業,早期廢水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工藝設計、排放限值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處理設施的重點是治理廢水中的惡臭,所以不能達到高效處理VOCs的目的,但多數企業基于經濟角度考慮目前也沒有進行處理設施的更新淘汰,導致現場“看似有,實則無”的現狀。
四、小結
《石化行業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提出石化廢水可分為水相和油相兩類,水相和浮油等油相中均含VOCs,廢水在收集和處理過程中普遍存在直接接觸大氣、VOCs 逸散至大氣的情景。對于已建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廢水收集和處理設施,也應保證廢氣處理設施的 VOCs 控制效率。從近些年開展的VOCs 污染源排查數據來看,廢水是石化行業VOCs排放重要的環節之一,同時由于廢水成分復雜,也是惡臭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因此,無論是從改善空氣質量還是從VOCs治理來看,加強石化廢水治理力度,推行合理的、規范的、高效的治理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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